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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抢救后付费”!在全省率先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核销实施细则

  8月2日上午,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举行青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出台政策解读发布会。市财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了“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国企运作”的救助基金管理新模式,研究探索一条适合青岛救助基金管理的创新路径,打造救助基金管理的“青岛模式”,累计垫付金额突破1.3亿元,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构筑起生命安全的基础防线。

  上半年共垫付案件649笔,垫付金额2666万元

  发布会上,市财政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上半年,市财政局认真对救助基金管理全流程、各节点进行全面梳理,查找短板,优化服务,提速增效,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制度体系,打造闭环管理模式。通过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新出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通过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路保险项目团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联系机制;通过研究出台救助基金核销实施细则,对已采取追偿措施仍追偿未果、纳入核销范围的情形作出详细规定,填补了青岛救助基金核销制度的空白;通过配合市公安交警部门完善救助基金操作规程,全面规范救助基金的申请、垫付和追偿等环节;按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基金筹集、划拨及运行监控工作,对全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共垫付案件649笔,垫付金额2666万元,“救急救难”“先抢救后付费”的人道救助模式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新出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对2020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新起草形成《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已于近日以市联席会议8家成员单位名义联合印发施行。

  《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扩大了使用范围,强化高效便民服务,共六章三十七条。与2020年管理办法相比,《实施细则》适当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可以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垫付;修改垫付抢救费用标准,取消了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的限制;适当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按照有关标准垫付。

  《实施细则》强化高效便民服务,提高救助效率,压缩办理时限,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资金划转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同时调整完善有关概念,规范基金账户名称,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职责及应当公开的信息,完善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追责情形及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等。

  在全省率先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核销实施细则

  为加强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的核销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核销实施细则(试行)》(简称《核销细则》),填补了青岛救助基金核销制度的空白,使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核销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据介绍,《核销细则》共十二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工作职责。市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的核销审批,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的核销审查及报批,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按程序提报追偿核销审查;细化核销条件。救助基金核销工作坚持依规核销、规范审批、账销案存权存的原则,对纳入核销范围的“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等六项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严格审批流程。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定期向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审查,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审批。救助基金垫付案件核销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仍保留追偿的权利。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强化部门协同,完善运行机制,扎实将救助基金扩面提效工作落地落实,不断提升为群众办实事的质量水平,推进救助基金“青岛模式”的迭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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